114年度司促字第11506號
聲 請 人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及0至00樓
代 理 人 金大傑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葉世雄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得
按月計收
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之釋明文件。(查狀附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第9條第3款約定之違約金為「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