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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24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賴雨秀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馮世豪、陳姵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款金額新臺幣856萬元之購屋貸款契約第14條第1項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權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得酌情對債務人收回部分借款,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即保證人陳姵妏(住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查債權人於民國115年1月21日民事陳報狀所提退回雙掛號正反面影本,並向債務人陳姵妏之戶籍地送達,且通知書遭退,尚難謂已合法送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