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52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張維庭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
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如:債務人之簽章/電子簽章等)。
二、
經查,依
聲請狀所附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1條約定:「經通知或催告仍未支付分期付款金額,得隨時縮短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故請提出向債務人張維庭通知或催告繳款之釋明文件及送達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