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5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蘇榮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951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54,876元,及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