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53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俞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74,554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