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54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賴璿翔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黃文鳯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
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文鳯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權人已於民國115年1月1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