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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54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戴暉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金額及計息之本金數額若干。(查聲請狀所載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讓與證明書欠費記載「新臺幣13,305元」,聲請狀附表項目1之金額記載「10,323」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