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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55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5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戴暉齡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金額及計息之本金數額若干。(查 聲請狀所載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債權讓與證明書欠費記載「新臺幣13,305元」, 惟聲請狀附表項目1之金額記載「10,323」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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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