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57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劉俊呈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
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新臺幣6,32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即提出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
所載*使用未滿24個月內轉換低於新4代1399型以下(不含)資費,需補償16500元/24個月行銷費用賠償款(逐日遞減)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