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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5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92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采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分別請求債務人給付76,352元、71,060元及利息之釋明文件,並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查狀附應收帳款明細、分期付款申請書約定書與聲請狀所載事實及理由不符,請各筆請求金額及其原申請分期付款、帳務明細等相關資料分別提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