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59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陳采婷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
本件得分別請求債務人給付76,352元、71,060元及利息之釋明文件,並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查狀附應收帳款明細、分期付款申請書
暨約定書與
聲請狀所載事實及理由不符,請
按各筆請求金額及其原申請分期付款、帳務明細等相關資料分別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