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61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法敬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064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有關債權人原請求「以新臺幣(下同)23,064元為本金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部分,因債權人就
前揭計息之本金,並未提出帳務明細,又依
聲請狀所附之
債權讓與證明書記載「債權金額係包括截至民國100年5月17日止,債權讓與人就本金餘額、相關費用,以及本債權轉呆日前,債權讓與人已按本金計算並向債務人請求,
惟仍未獲清償之利息及
違約金在內」,則該23,064元尚包含利息及違約金在內,
非屬正確之本金,經本院於115年1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前揭本金計算式或相關釋明文件,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均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是債權人請求以23,064元作為本金基礎所衍生之利息,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
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