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沈政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吳坤豪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金融車輛貸款契約書第十七條加速條款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事先定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吳坤豪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
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
合法通知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
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12月9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