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85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鍾陳金枝之
繼承人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
繼承人鍾陳金枝之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人是否聲請
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
本件債務人。
二、
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請陳明是否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鍾陳金枝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