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8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87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張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東昌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東昌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靖雄已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死亡,請具狀陳明債務人東昌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