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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910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1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郭真宏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萬利週轉金債權(即新臺幣21,805元)得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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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