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95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郭庭瑜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取得債權之原因經過事實,並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臺幣206,250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查聲請人主張向相對人叫貨販賣,
惟聲請狀所附寄件單之寄貨人為維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並
非相對人。再查,聲請人所附匯款明細,匯入帳號為張和傳所有,亦非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