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邱義得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955元,及其中40,193元部分,自民國96年1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96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500元,
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95,100元,及自96年4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