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張雅婷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當事人或
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請補正
聲請狀具狀人處之簽名或印文。
二、請提出聲請狀所附通訊軟體對話
記錄擷圖,對話紀錄相對人為張雅婷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