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0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43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吳瑨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之釋明文件(如:服務申請書),並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新臺幣5,89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