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043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瑨儀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249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
聲請人以
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惟聲請人並未釋明與相對人間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電信契約存在。
嗣本院於115年1月30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
上開門號之電信契約,及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5,89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上開裁定已於同年2月5日收受前項裁定,債權人於同年月24日具狀陳報換號為線上申請,並無紙本資料可以提供。
經查,債權人雖提出系統畫面,惟系統畫面為原債權人公司內部自行登錄資料,無法作為債務人申請換號之釋明文件,是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
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