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06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東泰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債務人東泰安工程有限公司於
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訂定之工程契約書影本,或經雙方
當事人簽名確認之估價單影本,或其他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
承攬工程
法律關係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具有聲請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清晰統一發票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