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07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晞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門號0000-000000號、
0916***740號、0978***187號電信費新台幣(下同)33,736元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惟聲請人並未釋明與相對人間存在門號
0916***740號、0978***187號之電信契約。
嗣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
上開門號電信契約之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已於同年同2月4日收受上開裁定,惟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又
聲請狀所附113年11月綜合帳單,應繳金額33,736元,係包含上開所有門號之電信費,聲請人並未釋明上開門號各電信費之金額,則本院
難認其請求為一部有理由,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之請求,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