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07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博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6,82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554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24,211元,及其中23,414元,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