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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073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7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林芊亨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張淑娟即張家榮之 繼承人等二人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列債務人張淑娟即張家榮之 繼承人、張淑慧即張家榮之繼承人已 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4年度 司繼字第2482號 准予備查在案,請陳報張家榮合法之繼承人 暨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到院,或已選任 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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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