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07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芊亨
上列
聲請人與鼎丰環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張家榮已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死亡,
債權人雖查報張淑娟、張淑慧為其
繼承人,
惟其等已聲請
拋棄繼承,經本院114年度
司繼字第2482號
准予備查在案,請查明如確認
非繼承人,請具狀撤回之,並查明是否有其他順位之繼承人,如無,請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