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07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陳淑娟即永昇環保企業社
一、
債務人張淑娟、張淑慧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家榮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淑娟即永昇環保企業社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221,701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應由債務人張淑娟、張淑慧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家榮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淑娟即永昇環保企業社連帶負擔。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