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09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展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9,481元,及其中102,848元,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