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顏慈萱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個人汽車貸款借據第14條第4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或付息時,
債權人應於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債權人得酌情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顏慈萱(住屏東縣○○鎮○○路○段000號)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