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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2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明發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文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本票13紙,票載受款人為「王俊惠」,故請釋明聲請人「明發農業有限公司」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如背書轉讓),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受款人於本票背書)或是否更正聲請人為「王俊惠」,並於具狀人處補正其簽名或印文。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本票裁定。經核本件票據未載到期日,故請陳明狀附本票13紙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