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張素敏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如是請求票款,請陳明
聲請狀所附
本票影本13紙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
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
存證信函提示之)
三、請提出本件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30萬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13紙本票,受款人均為王俊惠,並
非聲請人即明發農業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