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12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紫心即蔡翊榕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245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088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