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66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祠銘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154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1,200元、
違約金新臺幣1,415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681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1,200元、違約金新臺幣4,768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