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7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邱坤禧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429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9,898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