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宗憲
債 務 人 鍾佳玲
鍾文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171,492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