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20號
債 務 人 得麻拉拉得.娥菈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641元,及其中新臺幣7,448元部分,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583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