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1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陳佳德、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經查,
本件所請求票據號碼RT0000000、RT0000000號之支票,聲請人未於
上開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故請釋明為何得對
背書人即相對人陳佳德行使追索權。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
本案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息日為「民國113年8月23日」。(經查,本案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
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均為民國113年8月23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