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劉武祥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316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5,880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9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