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榮上
債 務 人 潘武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7,30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6,319元、
違約金新臺幣232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