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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林吉祥、林川期、林雪花、李宜珍、李宜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