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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7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信宏  
債  務  人  勁得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安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31,323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4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7,236元

勁得企業有限公司、王安靜
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
至民國113年8月18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3.91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
002
新臺幣569,183元
自民國113年8月19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23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
003
新臺幣551,099元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4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
004
新臺幣532,961元
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7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
005
新臺幣531,53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
006
新臺幣531,323元
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19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9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