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9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尤志田
債 務 人 方穎汝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40,096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5計算之利息,
暨每期計收
違約金300元,
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