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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7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翁秀媛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37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451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