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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于誠駿  

                      送達處所:岡山○○○00000○○○(空軍軍官學校校本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3,713元,及其中40,966元,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債務人于誠駿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4371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其中本金新臺幣40966元自民國114年03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
  ㈡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