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文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8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
相對人張文凱〈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
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
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
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
㈡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3年11月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28,945元消費款、新臺幣1,022元循環利息、新臺幣900元費用(含逾期費),總計新臺幣30,867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233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