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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郭佩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2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佩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止累計29,224元正未給付,其中28,533元為消費款;691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533元
郭佩珊
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