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15號
債 權 人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A 室)
債 務 人 王重仁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66,48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