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6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和國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債務人和國興業有限公司於
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陳報其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陳明
本件起息日究係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或民國114年3月10日。
三、請提出服務費新臺幣(下同)3,976元、行動電話月租金945元及
違約金5,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函已送達相對人和國興業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如: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須可看出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