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60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路000號0樓之0
債 務 人 和國興業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村○○路000○000○000號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里○○巷00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70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