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張玹禎即張維傑即張聖富即翁聖富即翁承翰即翁嘉
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371元,及其中7,035元,自民國10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