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53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書妤
債 務 人 崔炳勛
賴惠駖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238元,及其中817元,自民國10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