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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8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陳坤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綿豐汽車貨運行」,故請陳明是否更正相對人為「綿豐汽車貨運行」,並請提出綿豐汽車貨運行於主管機關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否,請提出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台幣25,362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