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陳坤林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
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綿豐汽車貨運行」,故請陳明是否更正相對人為「綿豐汽車貨運行」,並請提出綿豐汽車貨運行於
主管機關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否,請提出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台幣25,362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